修讀「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健康事業管理系」輔系實施要點
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健康事業管理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訂定。
第二條【申請程序與對象】
本校各學系二年制學生,得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四年制學生得自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依規定日期申請加選輔系。申請者需填具「修讀輔系申請表」,經主學系及本系系主任同意,轉致教務處備查後始得修習。
第三條【申請資格】
本校學生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平均需達 80 分以上。
第四條【修業學分】
選修輔系者,應在原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至少修畢輔系專業必修科目 20 學分。
第五條【應修習科目與學分表】
學生可於本系四技或二技開設科目中,修習下列科目:
| 科目名稱 | 修別 | 學分數 |
|---|---|---|
| 組織行為學 | 必修 | 3 |
| 醫療資訊概論 | 3 | |
| 健康經濟學 | 3 | |
| 健康政策與策略 | 2 | |
| 健康照護人力資源管理學 | 3 | |
| 健康照護品質管理學 | 3 | |
| 健康照護行銷管理學 | 3 | |
| 健康照護財務管理學 | 3 | |
| 生物統計與實驗 (一) | 2 | |
| 生物統計與實驗 (二) | 2 | |
| 健康照護體系概論 | 2 | |
| 健康照護管理學 | 3 | |
| 學分合計:選修 20 學分(共 32 學分中選修 20 學分) | ||
第六條【學分抵免與抵充】
凡輔系科目表中之課程,已為原修學系必修課程者,得以輔系其他必修課程抵充之。如其他必修課程不足抵充其學分差額時,得經輔系系主任之核准,以該輔系之選修課程抵充之。
第七條【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