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審查資格
健康事業管理系碩士論文審查辦法
111年03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114年04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等規定訂定之。
- 檢核學位論文與健康事業管理系之教育目標及所屬專業領域相符,並於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前完成審查程序,如發現學位論文研究領域與健康事業管理系專業領域不相符之情事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待確認符合後始得提出申請。
-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
二、計算至當學期止,除碩士論文外修畢或當學期可修畢健康事業管理系規定之應修學分,並符合健康事業管理系之畢業條件。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或提出代替學位論文之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且內容符合健康事業管理系專業領域。
四、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並合於各該所之相關規定。
五、106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除須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須另依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第四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學位考試日期前三週送達健康事業管理系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初稿或提出代替學位論文之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課程修課證明一份(106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四)應屆畢業生成績審核表。
(五)論文經校內論文抄襲比對系統比對結果完整版影本(需指導教授簽名)口試前提供委員與指導老師。
(六)需參與系上辦理學術月會活動12次(可請假2次)。
(七)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八)碩士論文學術倫理證明(請檢附「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函」),或敘明碩士論文研究免除人體試驗倫理審查之依據理由。
三、經指導教授、健康事業管理系主管同意後請學校核備。
四、如指導教授發現學生研究過程或論文撰寫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不得申請學位考試,待確認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六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系(所)、學位學程外委員至少一人以上,委員人數不得少於指導教授人數。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前款第三目、第四目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三、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之遴聘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學位考試委員,如為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及有重大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健康事業管理系主管提請校長遴聘。
五、本校兼任教師得視為健康事業管理系外委員,惟兼任教師若擔任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時,則應視為健康事業管理系內考試委員。
第七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始得辦理學位考試。
二、考試方式,以口試方式公開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實驗考試。
三、學位考試地點應於本校校區內;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需視訊方式進行學位考試,研究生得專案申請經健康事業管理系主管同意,送教務長核定始可辦理,健康事業管理系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四、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其中健康事業管理系外委員至少一人,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五、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並以出席委員評定成績平均決定之。論文或提出代替學位論文之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六、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二條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七、學位考試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最快得於次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行。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上學期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學校撤銷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並於成績單登錄零分。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健康事業管理系應在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將附有考試委員簽字之學位考試成績表送交教務處。學位考試舉行後,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學分之研究生,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重新申請學位考試所需費用由應試學生自付。各學期參加且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在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三月三日,下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將碩士學位論文紙本、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含考試委員簽名之審定書),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送交圖書館,且傳送全文電子檔,並辦妥離校程序後,屬該學期畢業,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前述所訂繳交之學位論文紙本(精裝或平裝)及冊數、相關報告(含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之件數,依健康事業管理系以及本校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離校程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學期學位考試成績一律以「未完成」登錄。
二、各學期仍應註冊繳費,除碩士論文外,不得修習其他課程,如有修習課程一律註銷不予採認;註冊收費標準,碩士班一般生繳交當學期學雜費基數,碩士專班比照碩士班一般生繳交學雜費基數。
三、於各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者,屬該學期畢業。如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登錄零分),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條 對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等重大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原學位考試成績改以零分登錄。
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學位考試與指導教授產生爭議時,得向健康事業管理系提出申訴。研究生提出申訴後,健康事業管理系應組成審議小組並由健康事業管理系主管為召集人進行仲裁,於收到申訴書後一個月內將仲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研究生對健康事業管理系之仲裁結果,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接獲健康事業管理系仲裁結果書面通知次日起,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敬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並謹陳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學位論文主題專業領域相符審核表和碩士論文計劃書審查申請表須於口試前三個月前提送系辦審查(參考檔案下載區)
※口試前須於3週前提出口試申請,(可參考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單)
※口試當天需準備審定書、成績單、領據、考試建議表(參考檔案下載區)
※口試後繳交審定書、口試成績單、領據